有的国家对域名注册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com网址注册,.net网址注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要想在加拿大的国家顶级域名CA之下申请注册域名,申请人必须是加拿大公司,而且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与其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有密切的联系,每个公司也只能注册一个域名。但是象加拿大这样严格的域名注册要求只能属于例外,目前被多数国家、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册标准是先申请和不审查原则,即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只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给予注册。
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本上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象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最大的优势也是它最大的弱点。它既成就了网络上经贸活动的迅猛发展,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它为知识产权人向网络空间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造成了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激烈冲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CNNIC对在我国顶级域名CN之下的域名注册适用"先申请"原则。但是CNNIC是否适用"不审查"原则就不是简单的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CNNIC应当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注册域名的资格及申请文件是否完整、真实等进行审查,即就域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管理办法"第11条还对.cn网址注册,www网址注册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域名规定了多达6项的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很类似。但是商标法的这些限制性规定都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国家商标局根据这些标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CNNIC真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实质审查,其难度和工作量恐怕不亚于商标局。这对于主要由技术人员组成的CNNIC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域名注册所需的时间也会成倍增加,绝对不会象现在这样在10个工作日内就能完成一个注册。因此,CNNIC采取了在审查和不审查之间折衷的作法,即进行"力所能及"的实质审查。这就是说,虽然上述限制性规定是CNNIC对域名申请的审查标准,但是CNNIC并不负责作专门的查询或调查,只是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进行审查。
实际上,"管理办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点。"管理办法"第11条5项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但是"管理办法"第23条又规定,CNNIC等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既然CNNIC不向商标注册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作这种查询,就只能在自己所知的范围内排除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的域名的注册。CNNIC在审查过程中也在力求降低审查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最突出的例子就是,CNNIC开始根据商标局1999年4月底公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域名申请进行审查,排除与这些重点保护商标相同的三级域名的注册。名录中列举的都是多次在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中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按照越出名就越是被侵权的说法,商标局公布这一名录及CNNIC以名录为依据进行域名申请审查都是出于保护知名商标的目的。但是商标局公布这一名录是为了提高地方工商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效率,并没有把我国所有的知名商标都包括进来(例如日本理光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理光(RICOH)"就没有被收进名录),而且单纯以被侵权的次数和范围来确定商标是否知名也是不全面的。因此CNNIC以名录为依据进行审查仍然不能避免一些知名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
CNNIC所作的"力所能及"的审查还可能使其冒更大的责任风险。实行"先申请及不审查"政策的域名注册组织,作为纯粹中立的技术性的管理机构,一般不承担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权责任。可是CNNIC既然对域名申请实行了审查,是不是就应当对没有审查出来而造成侵权的域名注册承担责任呢?CNNIC显然是不愿看到这种结果的。"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的目的。CNNIC制订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3条也规定,在由于.com网址注册、cn网址注册、.net网址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CNNIC目前实行的"力所能及"的审查只能是暂时性作法。将来,CNNIC要么象商标局或专利局那样建立公告、异议、复审、撤销等程序,使审查更加规范和有效,要么就干脆不作任何实质审查,纯粹按照先来后到及域名唯一性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前一种趋势是以牺牲域名注册速度为代价的,而且CNNIC也要作大的改组,社会成本过高,因此可取之处较少。从CNNIC承担的职责、自身的条件、网络发展的要求以及域名注册的惯例来看,后一种趋势更为可行。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审查原则"是应当与目前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机制及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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